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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錢明龍
  在人大實踐中,某一具體事項是否為重大事項,是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會界定的。有人認為,對重大事項,法律只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討論決定權,並沒有規定有界定權,因而由人大常委會界定哪些具體事項是否為重大事項沒有法律依據。對此觀點,筆者不敢苟同。
  我國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地方組織法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意味著賦予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的界定權。
  重大事項具有全局性、根本性、複雜性等性質特點,各地實際情況不同,重大事項的內容和標準也不盡相同,地方組織法只對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權作了簡單規定,並沒有對重大事項進行具體的界定,因而需要地方人大常委會在工作實踐中具體界定把握。
  界定重大事項是人大常委會履行職責所必需。眾所周知,地方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憲法和地方組織法也明確規定,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一府兩院”工作是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之所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這一法律地位性質,也為各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界定權提供了法理、公理上的依據。如果地方人大常委會不就哪些事項屬於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進行界定,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就會成為一句空話。因此說,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進行界定是完全必要的,是其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所必需。此外,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也因重大事項的特點等因素,在對重大事項作出規定時,明確授權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作出具體規定,如《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就明確作了此項授權。這充分表明,地方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進行具體界定是必要的,從另一側面,也為縣(市、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界定重大事項提供了法律依據。
  綜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依法享有重大事項討論決定權的同時,也意味著享有重大事項的界定權。
  (作者單位:浙江省松陽縣人大常委會)  (原標題:地方人大界定重大事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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